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诉〔2021〕4号
被告人陈正阳,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号码440781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酒吧保安,户籍所在地台山市**村,现住台山市**村**号**房。2004年9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6月11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同年12月16日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正阳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日2时许,被害人甄某某酒后在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酒吧门口处对该酒吧的保安人员进行殴打(并将其中一名保安叶某某打倒在地),之后被其他保安按在地上,其妻子朱某某看到这个情况就叫来其他人闹事,不久被害人甄某某被朋友从地上拽起来后,又对该酒吧的保安人员即被告人陈正阳的面部打上两拳,又将陈正阳拉到旁边停的汽车旁,致陈正阳被其他人殴打,随后被其他保安拉开。于是被告人陈正阳就跑到附近寻得一木棍后,手持用木棍对被害人甄某某头部进行打击一下致被害人受伤。同月5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陈正阳去到台山市东门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经广东省台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甄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同年11月27日,被告人陈正阳家属对被害人甄某某赔偿40000元,被害人甄某某委托其妻子朱某某收取上述赔偿款项并对被告人陈正阳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正阳的供述。
2.被害人甄某某陈述。
3.证人朱某某、曹某某、叶某某、汪某某、雷某某、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等人证言。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8.相关书证。
9.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正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正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受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正阳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正阳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正阳有期徒刑七个月,是否适用缓刑由台山市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予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虹
检察官助理 吴佳桐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正阳现居住在台山市**村**号**房,联系电话1317229****。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三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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