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二部刑诉〔2020〕963号
被告人陈步信,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幢**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2020年8月7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阳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步信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8日至9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至2019年12月,陈某甲(已判决)先后担任温州**产业集聚区平阳**分区(平阳县**新区、浙江省平阳县**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平阳县**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监管领导小组组长。其间,被告人陈步信作为陈某甲的族弟,利用陈某甲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陈某甲收受他人财物,其中,单独收受贿赂数额为人民币118万元,伙同陈某甲共同收受贿赂数额为人民币140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至2019年期间,**公司向平阳县**新区申请工业用地过程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某某为了能得陈某甲的关照,找到被告人陈步信帮忙。被告人陈步信经陈某甲同意后,按其要求与方某某协商确定好处费金额人民币600万元。被告人陈步信在陈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另向方某某收取人民币38万元的好处费归自己所有。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间,方某某陆续通过他人银行账户向被告人陈步信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或现金交付共计人民币638万元。被告人陈步信按照陈某甲指示,将上述人民币600万元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人。2018年12月,在陈某甲的帮助下,方某某新成立的浙江**公司顺利获得平阳县**产业园**地块共计33333平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2018年至2019年期间,浙江**公司向平阳县**新区申请工业用地过程中,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股东欧阳某某为了能得到陈某甲的关照,找到被告人陈步信帮忙。被告人陈步信经陈某甲同意后,按其要求与蔡某某、欧阳某某协商确定好处费金额人民币800万元。被告人陈步信在陈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另向蔡某某、欧阳某某收取人民币80万元的好处费归自己所有。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蔡某某、欧阳某某陆续通过他人银行账户向陈步信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880万元。被告人陈步信按照陈某甲指示,将上述人民币800万元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人。2018年11月,在陈某甲的帮助下,浙江**公司顺利获得平阳县**产业园**地块共计84394平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案发后,被告人陈步信根据温州市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要求,于2020年1月10日到温州市监察委员会接受谈话,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记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及通话记录截图照片、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合同、平阳县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呈报表、投资意向合同、平阳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平阳县工业用地项目准入评审意见、平阳县工业用地项目“标准地”使用协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土资源局档案资料、平阳县人民政府问价、职务任命通知、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温州市监察委出具的归案经过,证人方某某、欧阳某某、蔡某某、陈某丙、柳某某、潘某某、黄某甲、温某某、王某某、黄某乙、吴某甲、庄某某、吴某某、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步信及同案犯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步信作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又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步信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步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步信在共同受贿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鹤
检察官助理:林琴赛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步信现羁押在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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