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武,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5日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4年9月22日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5月10日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银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号。因吸毒,于2006年10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7月17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2012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号。因吸毒,于2008年7月28日因吸毒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08年8月2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2年5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5月3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毒,于2016年1月13日吸毒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18年3月1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号。因吸毒,于2018年3 月2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三日;因赌博,于2018年10月1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罚款4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其昆,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号。因犯故意杀人罪,于1991年3月6日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因故意伤害,于2014年7月22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6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1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丁,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号。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戊,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6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己,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镇**路**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庚,男,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4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镇**路**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卓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8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乡**村。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09年4月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因携带管制刀具。因携带管制刀具,于2010年11月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5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8月19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5月11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3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8月2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4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镇**楼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于同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银余、陈武、胡某甲、谭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吴某乙、吴某甲、林其昆、钱某某、朱某某、吴某丁、吴某戊、吴某己、吴某庚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卓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19年5月21日、8月8日、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以被告人陈武、被告人吴银余为首,以被告人林其昆、被告人吴某乙、被告人吴某丁、被告人吴某甲、被告人吴某戊、被告人胡某甲、被告人卓某甲、被告人谭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吴某辛(已判决)、高某某(已判决)等为积极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临时雇佣被告人吴某己、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吴某庚等人在乐清市虹桥镇南阳南村一带,多次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群众安全感明显下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现已查明:
一、开设赌场事实部分:
2017年至2018年9月,被告人陈武、吴银余等人在乐清市虹桥镇南阳南村内流动性开办以“牌九”形式赌博的赌场,并从中以庄家赢10000元抽取300元的比例抽取头薪渔利,赌场开设期间,平均每日抽取的头薪金额在1000元以上。被告人陈武、吴银余以赌博人员身份作为掩护却实际掌控着乐清市虹桥镇南阳南村赌场,他人需取得二人同意方可接手赌场进而组织他人进行“牌九”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被告人陈武、吴银余召集林其昆、吴某乙、吴某丁、吴某甲、吴某戊、胡某甲等参与赌场管理,雇佣被告人吴某庚、吴某己、朱某某等为赌场望风;被告人胡某甲再纠集谭某某、卓某甲、张某某为赌场提供暴力看场。
2017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林其昆独自一人在乐清市虹桥镇南阳南村内流动性开办以“牌九”形式赌博的赌场,办场时间为一个星期,累计抽取头薪约14000元。
2018年2月初开始,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在乐清市虹桥镇南阳南村内流动性开办以“牌九”形式赌博的赌场,截止2018年3月16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办场时间为一个月以上,被告人吴某甲伙同吴某乙累计抽取头薪30000余元。
2018年3月至5月,高某某伙同吴某辛、周某甲(均已判决)在乐清市虹桥镇南阳南村内流动性开办以“牌九”形式赌博的赌场,从中抽取头薪,高某某等人累计抽取头薪至少30000余元。
2018年6月初开始至7月13日,被告人吴某辛在乐清市虹桥镇南阳南村开设赌场,以赌“牌九”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期间,吴某辛等人抽取头薪至少达8000元。该期间,被告人吴某辛利用被告人朱某某在乐清市虹桥镇南阳南村南阳北路开着一家电瓶车维修店的隐蔽性,雇佣被告人朱某某为该赌场放哨。
2018年6月份左右,被告人胡某甲受陈武招募至乐清市虹桥镇南阳南村赌场看场,胡某甲并介绍被告人谭某某、张某某至赌场看场。被告人胡某甲为赌场看场30天左右,被告人谭某某、被告人张某某为赌场看场时间均至少有7天。
2018年8月份左右,被告人林其昆伙同高某某在乐清市虹桥镇南阳南村内流动性开办以“牌九”形式赌博的赌场,其中林其昆占6股、高某某占4股,办场时间为四天,累计抽取头薪约4000元以上。
2018年8、9月份开始,赌场由被告人林其昆、被告人吴某甲、被告人吴某乙、被告人吴某丁以轮流的方式每人办一个星期,后经五人共同商议,被告人吴某戊加入其中参与开设赌场。
2018年8、9月份,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丁、林其昆、吴某戊各自轮到在乐清市虹桥镇南阳南村内开办赌场的资格,均组织他人赌“牌九”并从中抽取头薪,办场时间均至少为七天,累计抽取头薪金额均在7000元以上。被告人吴某甲雇佣被告人朱某某为赌场放哨四天。
2018年10月1日至同月5日,被告人林其昆独自一人在乐清市虹桥镇南阳南村内流动性开办以“牌九”形式赌博的赌场,办场时间为五天,累计抽取头薪约10000元。
2018年10月份,被告人吴某戊伙同吴某丁在乐清市虹桥镇南阳南村内开办以“牌九”形式赌博的赌场,办场时间为两天,累计抽取头薪约2000元。
2018年10月份中的一个星期,被告人吴某甲轮到在乐清市虹桥镇南阳南村内开办赌场的资格,其组织他人赌“牌九”并从中以庄家赢10000元抽取300元的比例抽取头薪渔利,办场时间至少为七天,平均每天抽取头薪1000元以上,累计抽取头薪约7000元以上。
2018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吴某己借助自己经常在乐清市虹桥镇南阳南村赌场附近河边钓鱼的隐蔽性,帮助该赌场望风、放哨,时间至少15天。
2018年8、9月份,被告人吴某庚在乐清市虹桥镇南阳南村山洞口一家小店门口为该赌场望风、放哨,时间至少13天。
二、寻衅滋事事实部分:
2018年7月13日上午,被告人陈武为驱逐吴某辛办赌场的资格,遂指使被告人胡某甲召集人手去赌场内砸场捣乱,后胡某甲纠集被告人谭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等人随意砸毁南阳南村赌场内的雨棚、桌子、麻将等物品。同日下午,被告人胡某甲再次受陈武指使,纠集被告人谭某某、被告人卓某甲、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事先准备好棒球棍,驱车前往乐清市虹桥镇南阳南村找吴某辛试图威胁其退出赌场。双方碰面后发生打斗,被告人胡某甲、谭某某、张某某、卓某甲等人持棒球棍殴打吴某辛。经鉴定,被害人吴某辛之伤势为轻微伤。(被告人胡某甲在打斗中被吴某辛持菜刀砍伤脸部,该部分事实已依法判决)
2018年9月17日早上,在乐清市虹桥镇南阳南村赌场内,被告人吴银余拒绝吴某癸因坐庄搭股的要求,遂吴某癸自己坐庄参与赌博,吴银余无事生非故意推倒吴某癸理好的牌九,后动手殴打吴某癸,致被害人吴某癸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癸伤势为轻伤二级。该部分事实民事部分已调解。
另查明:
2017年年底左右,被告人钱某某伙同他人在南岳山头摆设赌场,组织他人以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开设时间至少一周,被告人钱某某在此期间至少抽取头薪2万元以上。
2019年4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卓某甲因自身与前女友刘某某的感情存在纠葛,见被害人胡某乙伟与刘某某有联系遂为发泄私愤,携带弹簧刀至乐清市虹桥镇虹桥中路89号丞洪酒楼,在见到被害人胡某乙站在门口时,卓某甲持弹簧刀砍伤胡某乙左手臂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胡某乙伟伤势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假释证明书、刑事裁定书、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刑满释放证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照片、调取证据清单、病历材料、调解协议书;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子、李某甲、黄某甲、陈某乙、杨某甲、王某甲、卓某乙、卓某丙、郑某某、季某某、瞿某甲、金某甲、刘某某、胡某丙、吴某丑、杨某乙、陈某丙、李某乙、吴某壬、陈某丁、陈某戊、王某乙、徐某某、何某某、林某乙、吴某卯、吴某辰、吴某巳、王某丙、李某丙、刘某某、王某丁、金某乙、瞿某乙、瞿某丙、黄某乙、余某乙、吴某午、赵某某等的证言及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癸、胡某乙伟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银余、吴某乙、陈武、吴某甲、林其昆、钱某某、朱某某、胡某甲、吴某丁、吴某戊、吴某己、吴某庚、卓某甲、谭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周某甲、高某某、邵某某、吴某辛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武、吴银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乙、林其昆、吴某甲、吴某丁、吴某戊、钱某某、胡某甲、谭某某、张某某、吴某庚、吴某己、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银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武、胡某甲、谭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卓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并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张某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其昆、吴某乙、吴某丁、吴某戊、卓某甲、吴某己、朱某某、吴某庚、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处罚。被告人吴某庚、吴某己、朱某某、谭某某、张某某在开设赌场犯罪中,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吴银余、陈武、胡某甲、谭某某、张某某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林其昆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武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己、卓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王乐
附:
1.被告人陈武、吴银余、胡某甲、卓某甲、谭某某、张某某、吴某甲、林其昆、钱某某、吴某戊、吴某己现关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被告人吴某乙(139********)、朱某某(183********)、吴某丁(182********)、吴某庚(联系经办民警陈某己)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9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2份。
4.量刑建议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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