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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武军、王威、龙平、陈忠明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403号

被告人陈武军,男,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组,住湖南省长沙市****便利店。因从非法渠道购进真品卷烟,2017年6月12日、2017年10月12日、2018年1月26日、2018年5月23日先后四次被湖南省长沙市烟草专卖局依次处罚款8242.56元、2798.2元、18476.26元、2247.9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11月1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威,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2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长沙市**区**社区**街**号**门**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11月1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龙平,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03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区**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11月1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8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忠明,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1月9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请后,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武军、王威、龙平、陈忠明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陈武军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在长沙市天心区白沙路112号的民房内非法经营卷烟, 并先后伙同被告人陈忠明、王威、龙平等人在店内从事配送卷烟等工作,陈武军、王某甲合伙经营该店,期间多次在石某甲处低价购进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至店内进行销售,陈忠明、王威、龙平在明知店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时仍帮其配货和运送。2018年10月初至2018年11月17日期间,被告人陈武军伙同陈忠明、王威、龙平多次销售烟草制品给张某甲、罗某甲、傅某甲、刘某甲、刘某乙、谢某甲、李某甲等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的销售金额为26万余元,真品卷烟销售金额为50余万元。

2018年11月18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陈武军和王某甲经营的场所及仓库内查获如下烟草制品:(1)真品卷烟13912. 4条,雪茄15964支15厅(其中陈佳便利店378条);(2)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产品的卷烟的3964. 4条,经湖南省烟草专卖局认定价值741834元(白沙路112号81930元、白沙路112号对面地下仓库88579元、陈佳便利店571325元);(3)经鉴定为无样品无法鉴定分别为:340. 6条、 37盒、 雪茄24支, 经湖南省烟草专卖局认定价值为128195. 3元。

2018年11月18日凌晨,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江锦城的陈佳便利店将正在进行假烟交易的石某甲、被告人陈武军抓获归案;2018年11月18日上午,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在白沙路112号将被告人王威抓获归案;2018年11月28日,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在永州市**区**村**号将被告人龙平抓获归案;2019年1月8日,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在永州市东安县城关镇一麻将馆内将被告人陈忠明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报案登记、抓获经过、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卷烟扣押清单、黑色笔记本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谢某甲、张某甲、罗某甲、李某甲、刘某乙、傅某甲、石某甲、谭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武军、龙平、陈忠明、王威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武军、王威、龙平、陈忠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烟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陈武军系主犯, 王威、龙平、陈忠明系从犯,还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19年7月30

附:

    1.被告人陈武军、王威、龙平、陈忠明均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附光盘八张、送货单十一本、黑皮账本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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