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455号
被告人陈武标,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1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居住地惠东县**镇**村**号,因犯有抢夺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犯有抢夺罪于2018年5月2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3月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犯有严重疾病,大亚湾看守所暂不予收押,于2020年3月1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武标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陈武标驾驶一辆白色女装摩托车在惠东县黄埠镇科技园路边抢走被害人郑某某一个棕色的手提小包(经鉴定,价值134元人民币),包内有身份证一张、口红两只(经鉴定,价值59元人民币)、钥匙一串。随后,陈武标驾驶摩托车窜至惠东县吉隆镇**批发部路边抢走被害人罗某某黑色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025元人民币)。2020年3月7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黄埠镇东门新村13巷**号抓获被告人陈武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武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武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驾驶机动车抢夺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武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武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行犯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伟兴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武标于2020年3月1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在惠东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781170****;
2.公安刑事侦查卷叁卷、检察卷壹册、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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