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检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陈毓,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城**幢**号**室(户籍地浙江省慈溪市**镇**村**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4日被宁波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4021997********,汉族,大专文化,****机场员工,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街**苑**号院**单元**室(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0日被宁波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波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毓、肖某某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4月至今,被告人陈毓通过国际快递邮寄的方式 从加拿大走私入境5022.13克大麻叶,在接收内含大麻叶的国际邮包后,贩卖给肖某某1660.77克牟利。肖某某在明知陈毓贩卖的大麻叶系境外走私入境的情况下,仍分3次向陈毓购买共计1360.77克,其中650克被其贩卖牟利。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12日,被告人陈毓利用Telegram聊天软件购买大麻叶约907.18克,卖家通过中国邮政快件将大麻叶从加拿大寄往中国。该批大麻叶被陈毓接收后,部分放置在其轿车内,部分放置在其自家自行车棚内。同年4月22日,陈毓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抓获,其轿车内399克大麻叶被缴获。陈毓出狱后,将藏匿在自行车棚内的大麻叶取出,清除发霉部分后,利用Telegram聊天软件将剩余约300克通过国内快递邮寄方式以27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肖某某。
2.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陈毓利用Telegram聊天软件购买大麻叶约922.60克,卖家通过中国邮政快件将大麻叶从加拿大寄往中国。因陈毓于同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抓获,该快件到宁波投递点后无人签收,陈毓出狱后因担心被查未向投递点索取快件。同年12月15日该批大麻叶被查获。
3.2019年10月24日、11月7日、11月19日,被告人陈毓通过上述方式购买3次大麻叶,共计约2267.95克,卖家通过中国邮政快件分3次将大麻叶从加拿大寄往中国。陈毓每次收到大麻叶后,均将约453.59克大麻叶以3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肖某某,剩余大麻叶藏匿在自家自行车棚内,后被查获。肖鸿洋3次直接向陈毓购买走私入境的大麻叶共计1360.77克,并将650克贩卖给他人牟利。
4.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陈毓再次用上述方式购买约924.40克大麻叶,卖家次日将4块大麻叶分别装入4袋咖啡豆的外包装内,通过中国邮政快件将大麻叶从加拿大寄往中国。陈毓收件时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部、扣押的大麻叶等;
2.书证:Telegram聊天记录截屏、银行流水、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毓、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鉴定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称重笔录等;
7.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毓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逃避海关监管,从境外走私大麻叶入境并贩卖牟利;被告人肖某某明知大麻叶系境外走私入境,仍多次购买又贩卖牟利,两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毓系毒品再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戚建龙
检察官助理:查芳红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毓、肖某某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2.移送材料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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