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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毛狗盗窃案)_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19〕3850号

被告人陈毛狗,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5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镇**街**号**室。197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3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9年6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三年;2004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9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05年10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05年11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7年6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9年1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1年3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5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11月因盗窃行为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9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毛狗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毛狗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8时许,被告人陈毛狗至上海市闵行区**路**路路口菜场,趁正在买菜的被害人史某某不备之机,窃得被害人史某某随身携带的购物袋内的黑色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76.2元以及身份证1张、交通卡1张、金色HEDY牌手机1部等物。经估价,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20元。

后被告人陈毛狗在离开现场时被巡逻的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依法扣押上述赃物并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证实,其放于随身携带的购物袋内的黑色包被窃,内有现金、手机、身份证以及银行卡等物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物品的扣押及发还情况;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马桥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简要经过》、《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陈毛狗的到案情况;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陈毛狗的前科劣迹。

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巡逻时发现被告人陈毛狗形迹可疑遂上前检查,后从被告人陈毛狗处查获被害人史某某被窃的身份证、交通卡以及手机等物的经过。

4、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窃手机的价值。

5、被告人陈毛狗的供述及对赃物的指认证实,其扒窃被害人财物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毛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毛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毛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毛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毛狗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殷

2019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毛狗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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