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二部刑诉〔2020〕855号
被告人陈永军,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8******,穿青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1月1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永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被告人陈永军在其位于贵州省六盘水市**区**路**号附**号的家中种植大麻原植物。2020年6月8日始,经多次微信联系,被告人陈永军与他人谈好以每克130元价格贩卖毒品大麻10克,并提供其妻子邓某的微信账号收取了毒资1300元人民币。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陈永军将毒品大麻包装好后交由其妻子邓某通过中通快递邮寄至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南国大厦东门卫室。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人员于2020年6月15日在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南国大厦快递自提柜提取到该快递件,内有密封包装的大麻疑似物一包(经称量,重10.48克;经鉴定,检材中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成分)。
2020年6月18日13时许,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人员在贵州省六盘水市**区**路**号附**号抓获被告人陈永军,并在其家中查获玻璃瓶装的大麻疑似物十一瓶、塑料盒装的大麻疑似物一盒。(经称量,合计重354.45克;经鉴定,检材中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二酚、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毒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
2.书证:人员详细信息、情况说明、尿检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
3.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邓桃、张波、谢程义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永军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温公司鉴[2020]1093号、温公司鉴[2020]1193号、温公司鉴[2020]1093号、鉴定书;
6.搜查、提取、取样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取样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截图、监控视频、搜查视频、称量/取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陈永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永军非法贩卖毒品大麻364.9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永军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谢虎
检察官助理:徐若熙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永军现羁押于鹿城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壹份;
3.光盘陆个;
4.补充材料壹份共贰拾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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