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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永利诈骗案)_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东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陈永利,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802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社区**组**号)。2019年9月1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5月8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永利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在东风区东兴城棚改项目动迁过程中,被告人陈永利在“老贵家”及佟某某家院内抢建出51.04㎡、100.1㎡两处房屋,上交征收指挥部,谎报房屋建成年限,骗取征收补偿款人民币110,7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陈永利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侦破经过、卫星航拍图、房屋征收档案、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哈尔滨银行业务凭证、东风区棚改项目指挥部出具的情况证明;

2.证人佟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永利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永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陈永利诈骗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永利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永利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兵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永利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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