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231号
被告人陈永建,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8年9月1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永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8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8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开始,被告人伙同王某某、曹某某等多名同案人(均另案处理)经合谋后,以帮助找工作为名,通过收取管理费及打点关系购买香烟等名义,先后多次骗得刘某某、黄某某等多人为此支付的人民币共计15530元。
陈永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和交易记录截图、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等四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黄某某等十一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永建和同案人王某某、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陈永建结伙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永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永建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琨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永建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五册及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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