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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永忠盗窃案)_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公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陈永忠,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郴州市苏仙区,现住郴州市苏仙区**街**街**。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苏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5日被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1月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永忠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陈永忠和“欧某某”(在逃)来到郴州市北湖区兴隆步行街中间段,欧某某负责掩护,陈永忠趁被害人盛某某不备将盛某某风衣口袋内的iphone7手机盗走。事后,两人将该手机以600元卖给收手机的人,陈永忠分得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永忠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盛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永忠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现场勘验、提取、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永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永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永忠具有扒窃一次、累犯、主犯、有吸毒史、坦白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永忠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贰仟元,对其不适应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章午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永忠现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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