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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永生非法制造枪支案)_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公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陈永生,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8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地屏南县**乡**村**号,现住址屏南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屏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屏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永生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永生利用从网络购得的钢管、瞄准镜等配件自行组装一支气枪并藏放于其位于屏南县**乡**村**号家中。后陈永生又先后从五金店等处购得钢管、槽钢、铁片等物品,通过打磨、焊接制作了两支火药枪,因陈永生认为该两把枪支性能不佳,遂将该两把枪支的枪管、枪托拆分后埋藏于其厝门前的田地里。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永生再次利用从五金店等处购得的钢管、槽钢、铁片等物品制作一支火药枪,并藏放于其家中。

2019年9月27日,屏南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被告人陈永生位于屏南县**乡**村**号的住所及住所门前田地进行搜查,查获上述气枪及火药枪共计四支以及陈永生自制的疑似火药粉末、弹壳、铅弹等物品。同日,被告人陈永生在其住处被屏南县公安局民警传唤至屏南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

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陈永生厝中查获的自制气枪及火药枪均被认定为枪支,从陈永生厝门前田地查获的两支自制火药枪因机件不完备,不能正常击发,不具备鉴定条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侦破报告、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永生的供述和辩解。

4、宁德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宁德市计量所出具的检测证书、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福建省涉案爆炸物应用性试验报告。

5、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永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永生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静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陈永生现羁押在屏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3.涉案枪支及相关物品由屏南县公安局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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