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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永胜盗窃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陈永胜,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组,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室。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9日被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4日被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2016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9月30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被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永胜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日16时许,被告人陈永胜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市友谊西 路陕西省人民医院大院内,盗窃被害人陈某某放在院内南7楼前的蓝色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经评估价值1090元)。销赃后得款350元,被告人陈永胜分得15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辨认笔录及照片;

3、指认照片;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户籍信息;

6、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材料;

7、被害人陈述;

8、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永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永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永胜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华萍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永胜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

2、案卷肆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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