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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永贵、陈某甲盗窃案)_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陈永贵,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4********,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沿河县**镇**村**组。2012年9月1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0日经我院批准,于同年7月1日被三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0********,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沿河县**镇**村**组。2006年12月6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福建省永安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长安市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1年6月30日经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30日经我院批准,于同年7月1日被三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永贵、陈某甲盗窃,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陈永贵、陈某甲驾驶一辆无号牌红色摩托车窜至三穗县**镇**小区,而后乘坐电梯到该小区14楼,在敲门确定14楼2号住户无人后,陈永贵通过技术性手段打开该住户王某某家房门后,由陈永贵进入房内实施盗窃,陈某甲在外负责望风,之后盗得被害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8000元。盗窃得手后两被告人驾乘摩托车往天柱方向逃离,至5月28日上午10时许,三穗县公安局民警在湖南省武冈市将被告人陈永贵、陈某甲抓获。

被告人陈永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永贵、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永贵、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盗窃过程中,被告人陈永贵利用技术性手段开锁后入户实施盗窃行为,对盗窃发生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陈某甲负责望风,对盗窃的发生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被告人陈永贵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穗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张忠芳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证人名单1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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