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永铨,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州市白云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6196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永铨涉嫌开设赌场罪、唐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3月9日以被告人陈永铨涉嫌危险驾驶罪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月28日、3月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陈永铨、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自2019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永铨在本市白云区**镇**路**号担任六合彩赌博网站“泰山”的代理并接受同案人龙某甲(另案起诉)等人投注网上“六合彩”,涉案投注金额经统计为人民币488013元。
2、2019年9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陈永铨酒后驾驶一辆悬挂车牌号为粤A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尖澎路106国道路口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陈永铨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5.0mg/100ml。
3、自2017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白云区鹤龙街,通过接受蒲某某等20余人投注网上六合彩赌博并从中抽水盈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龙某甲、潘某某、蒲某某、龙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陈永铨、唐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永铨、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永铨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永铨犯开设赌场、危险驾驶二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数罪并罚。陈永铨、唐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之间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文伟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永铨、唐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七册及光盘资料八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苹果、三星牌无线移动电话机各1台,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部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