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二部刑诉〔2020〕628号
被告人陈永齐,曾用名陈军军,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乡**村**队**号,现暂住天津市北辰区**。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被上网追逃,同年2月17日被执行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永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23时许,申佳明(已判刑)在接女友边鸿洁(已判刑)回家期间,边鸿洁同事艾某某纠缠阻止二人离开,并用拳殴打申佳明,申佳明遂拨打电话纠集被告人陈永齐及冯颖彬、栾超(均已判刑)前来,后经边鸿洁同事廖某某等人劝离。后申佳明、边鸿洁与被告人陈永齐及冯颖彬、栾超在南开三马路王婆大虾饭店门前汇合并意欲报复。遂由边鸿洁通过微信给艾某某发送定位,以申佳明不管她为由将艾某某、熊某某等人骗至南开区南开三马路与服装街交口处,因言语不和,申佳明伙同被告人陈永齐及冯颖彬、栾超持棍棒殴打艾某某、熊某某后逃逸。经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艾某某头皮伤遗留疤痕,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被害人熊某某牙齿脱落、牙折共4枚,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其上唇裂伤、右下1牙缺损,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微伤。经公安机关工作,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陈永齐在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医院诊断证明,被告人、被害人、证人身份证明,其他书证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路某某、玉某某的证言,同案犯申佳明、冯颖彬、栾超、边鸿洁的供述;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艾某某、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永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永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永齐被纠集后积极参与持械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永齐如是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群
检察官助理:高弋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永齐现在居住地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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