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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江华盗窃案)_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296号

               

被告人陈江华,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江苏省昆山市**镇**居**栋**室(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遵义县**镇**村**组)。被告人陈江华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江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至2020年7月5日期间,被告人陈江华至昆山市陆家镇珠竹花苑、青春雅居等地,盗窃作案3起,窃得电动车3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9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9日晚,至珠竹花苑**栋楼下,窃得被害人雷某某踏板式斯米特牌电动车1辆,销赃得款人民币490元。涉案车辆已灭失。

2、2020年6月30日上午,至青春雅居一期**栋地下车库,窃得被害人李某某超雅牌踏板式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168元。涉案车辆已被扣押并发还。

3、2020年7月5日上午,至青春雅居一期**栋地下车库,窃得被害人卢某某白色金箭牌踏板式电动车1辆,销赃得款人民币300元。涉案车辆已灭失。

被告人陈江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陈江华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淡蓝色超雅牌电动车1辆;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周某某、蒋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雷某某、李某某、卢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陈江华的供述与辩解;

6.昆山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江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9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江华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江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江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为志

检察官助理江雪锋

2020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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