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江华,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1********,汉族,初中文化,海南**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队**号。2010年9月7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8月11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6日曾因犯盗窃罪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7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江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陈江华在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江东大道散步途经谭览村路口附近,趁四周无人盗窃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号牌为海口04**绿色台铃牌电动车,并对其妻子王某乙谎称车辆系其购买并交给王某乙使用。2020年4月27日18时许,王某乙骑该涉案电动车下班时被公安民警查获。随后,民警于2020年4月28日在海口市美兰区**镇**队**号抓获陈江华。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海口市电动车登记信息、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江华的供述与辩解;
5. 涉案财务价格认定结论书;
6. 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江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江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江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陈江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江华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陈 艳
检察官助理:王诗丰
书 记 员:梁 玲
附件:1.被告人陈江华现处所地与起诉书首部认定的一致,现羁押在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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