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19〕1537号
被告人陈江徽,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江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地江苏省宿迁市,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陈江徽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假释考验期限至2009年11月14日;曾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于2019年6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陈江徽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7日被江苏省公安厅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301989********,汉族,大专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江苏省盱眙县,住江苏省盱眙县穆**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于2019年6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7日被江苏省公安厅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苏省公安厅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江徽、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江苏省公安厅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8日该公安局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1月1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陈江徽、王某某虚构其系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停车场工作人员身份、可以取出被害人李某某被锁在该停车场的苏DE****号丰田商务车,后采用偷换车牌、更换轮胎等手段将该车辆偷出交付,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0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江徽、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均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已分别退回赃款人民币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江徽、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
6.江苏省公安厅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被告人陈江徽、王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7.江苏省公安厅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公安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江徽、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共同实施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桂花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陈江徽、王某某现均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光盘2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