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18】48号
被告人陈沛洪,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住恩施市**乡**村**桥**号。因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2011年6月7日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5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沛洪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2月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19年10月28日至11月12日,2020年1月10日至1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被告人陈沛洪与被害人吴某甲结识,谎称自己叫陈涛,2016年12月至2018年期间,先后以投资门面、修建猪场、租仓库,购买桂花树等理由,邀请吴某甲一起投资,共骗取吴某甲人民币125250元,后又以合伙做生意为由,骗取武某某现金人民币25000元。综上,陈沛洪共骗取人民币150250元,骗取的现金均已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2月19日,陈沛洪谎称和吴某甲一起投资买门面,收取吴某甲现金1万元。
2、2017年1月4日,陈沛洪谎称与吴某甲一起投资修建猪场,收取吴某甲现金2万元。
3、2017年2月20日,陈沛洪谎称风吹垭租仓库欠缺货款,收取吴某甲现金2万元。
4、2017年5月,陈沛洪谎称修猪场需增加投资,在恩施市巴公溪“片片鱼餐馆”收取吴某甲现金1万元。
5、2017年9月13日,陈沛洪哄骗吴某甲以其名义在百度借款30000元,10月13日,陈沛洪归还本息共计10450元。
6、2018年5月,吴某甲要租房,要求陈沛洪还钱,陈沛洪谎称其在南山小镇有房子,可以出租给吴某甲居住,收取吴某甲租房押金2400元。
7、2018年,陈沛洪编造理由,骗取吴某甲通过微信给其转账共计人民币43****。
8、2018年3月,陈沛洪以与被害人武某某合伙买桂花树,获利后平分为由,骗取武某某现金人民币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乙、吴某丙、覃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甲、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陈沛洪的供述和辩解;5.(恩州)公(司)鉴(电)字【2020】001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沛洪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沛洪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陈沛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梅武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U盘一个。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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