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检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陈治华,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4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汉源县人,户籍所在地,汉源县**镇**村**组**号,现住汉源县**镇**大道**段**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3日被汉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汉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3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温江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金牛区**路**段**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汉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治华、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3日、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4月2日补回。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治华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从2011年开始在汉源县**镇**大道**段**号经营“**商行”,主要从事烟酒零售。自2018年起,被告人陈治华陆续从被告人赵某某、邓某某(不起诉)夫妇及他人处购进走私卷烟如爱喜(薄荷.超细免税韩版)、555(弘博.亚太免税版)等,专供出口卷烟如玉溪(硬宽限量版.专供出口)、云烟(大重九.专供出口)等,授权生产卷烟如云烟(软珍品授权版)、玉溪(硬授权版)等,并销售与伊甸阳光的李某某等人,从中获利至少140元。
2018年至2019年初,被告人陈治华与赵某某联系后,被告人赵某某、邓某某按陈治华购买烟的需求,从成都五块石市场等地购买共计10万余元的走私卷烟、专供出口卷烟、授权生产卷烟,销售与陈治华后从中获利1万余元。
2019年2 月20 日,汉源县烟草专卖局联合汉源县公安局对陈治华位于汉源县**镇**酒店的“**商行”及位于该镇**大道**苑** 栋**单元**号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走私卷烟145 条、专供出口卷烟264.7 条、授权生产卷烟1664条。2019年5月17日汉源县公安局从陈治华处扣押授权生产卷烟4条。经鉴定,以上涉案卷烟价值共计563816元。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治华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4月9日,被告人陈治华及赵某某夫妇分别退缴违法所得140元、1万元至县财政专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诉和辩解在案。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治华、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治华、赵某某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烟草专卖的相关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卷烟,陈治华属情节特别严重,赵某某属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治华主动到案,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诉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被告人陈治华、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陈治华、赵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乾林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治华现取保候审,住汉源县**镇**大道**段**号,联系电话:1333060****、1518120****(保证人);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成都市金牛区**路**段**号,联系电话:1822769****、1580284****(保证人);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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