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陈泉名,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彭州市**镇**村**组**号。2015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18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8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 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彭州市**镇**社区**组**号。2007年2月7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08年9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彭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8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害人王某某,女,52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镇**村**组**号。
被害人张某某,女,31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街道**村**组**号。
被害人郑某某,男,68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镇**村**组**号。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泉名、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陈泉名伙同郑学维(另案处理)在致和街道新绿色药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门左侧路边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三轮电瓶车内电瓶一组。
2020年7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陈泉名伙同黄某某在隆丰镇西河小区38栋2单元单元门口利用撬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色雅迪牌两轮电瓶车。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880元。
2020年7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陈泉名在隆丰镇西河人家小区16栋1单元单元楼门口利用撬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黄色的民思达牌两轮电瓶车。
2020年7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陈泉名伙同黄某某在湔江路通济镇杉树坡路段,趁车辆未锁之机,盗窃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富贵牌三轮电瓶车。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120元。
综上,被告人陈泉名共盗窃4次,黄某某盗窃2次,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泉名、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泉名、黄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泉名、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泉名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泉名、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露薇
检察官助理 李晓红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泉名、黄某某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换押证、提讯证各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 随案移送涉案财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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