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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法泉故意杀人案)_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检二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陈法泉,男,193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3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绍兴市柯桥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法泉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9日移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月14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经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案件于2020年3月3日再次报送本院。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法泉因被害人金某甲怀疑其偷拿两包烟而怀恨在心。2019年5月11日6时许,被告人陈法泉与被害人金某甲一同在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香林村叶某某家一楼车库内念佛。被告人陈法泉趁为金某甲泡茶之机将事先准备的农药百草枯加入金某甲的茶水中。金某甲饮用后发现茶水异样,并有不适的症状,即质问被告人陈法泉,陈法泉遂离开现场。之后,被害人金某甲被送至医院救治,后于同月31日因百草枯中毒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其自身心脏疾病为辅助死因。

案发后,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陈法泉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法泉已对金某甲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金某甲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茶杯、外套、鞋子、农药等;

2.书证: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病历资料、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丁某某、鲍某某、王某某、金某乙、沈某某、魏某某、诸某某、金某丙、占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金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法泉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物证检验报告等;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法泉因琐事纠纷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法泉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陈法泉犯罪时已满75周岁。故对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一、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陈法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海波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法泉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侦查卷5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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