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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波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市检公诉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陈波,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波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惠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依法告知陈波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为其申请了法律援助,告知了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于同年4月19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2月8日晚,曹某某、刁某某、邓某某、黄某某、曾某某与钱某某等人在惠州市惠阳区***俱乐部喝酒时,钱某某认为刁某某轻薄、欺负她并不让其离开,遂致电给其男友被告人陈波,因联系不上陈波,钱某某于次日凌晨1时许,打电话给乔义(已判决),要求乔义通知陈波将其接走。乔义将此情况告诉陈波后,陈波叫上乔义、“昆明”、唐明明(均在逃)来到新长风俱乐部,凌晨1时54分陈波用乔义手机打电话给熊明银(已判决)称钱某某在**俱乐部喝醉,有几名男子不让她走。熊明银遂纠集“阿华”、“阿疆”(真名不详,均在逃)一起赶到现场。凌晨2时许,陈波等人看到曹某某、刁某某等人与钱某某从酒吧下到门口时,随即喊打,冲上去对曹某某等人拳打脚踢,并持刀、水管铁对曹某某等人身上乱刺乱打,致曹迪安、刁某某、邓某某、黄某某、曾某某受伤,后一伙人分别逃跑。曹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曹某某系被他人使用锐器(类单刃刀具)刺戳背部、臀部致右肺、直肠静脉丛静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刁世兵的伤势属于轻伤,刁某某、邓某某、黄某某、曾某某三人的伤势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波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三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修

2019年5月24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计5册、光盘共计3张。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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