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314号
被告人陈波,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4********035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2月8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波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0日23时许,在隆回县***站,谢某乙、刘某甲、肖某某、谢某某、刘某乙等与对方另一伙人发生争执,被告人陈波、罗某某(已判决)看到肖某某打了对方一名女子几耳光,便上前阻止,陈波、罗某某对肖某某等人进行殴打,谢某乙见状用刀将罗某某砍伤,罗某某被砍后,持砍刀与陈波一起追逐谢某乙、肖某某等人。
2017年9月28日下午17时许,罗某某在隆回县**镇**酒店*房内看见谢某乙站在**镇**酒店门口,于是罗某某打陈波电话要陈波纠集人携带工具到**酒店门口抓住谢某乙打一顿后送派出所。之后被告人陈波纠集罗某某、“飞某某”等六、七名男子驾车到达**酒店门口,手持管杀威胁、殴打谢某乙并强行将谢某乙从**酒店拖入车内带至**后面的山上,罗某某、陈波等人对谢某乙又实施殴打和侮辱。经法医学鉴定,谢某乙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刑事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谢某甲、刘某甲、陈某乙、焦某某、刘某乙、陈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波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波无故生非,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波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波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鑫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波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罗某某、谢某甲、刘某甲、陈某乙、焦某某、刘某乙、陈某丙。
鉴定人:欧阳某某、戴某某,鉴定单位:隆回县**鉴定室。
4.被害人:谢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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