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怀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陈波,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小区。因涉嫌诈骗罪,经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局决定,2020年1月11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仁怀市公安局决定,2020年2月13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波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任某甲(已判决)为了偿还因赌博差欠的债务,与被告人陈波商议确定采用租车并抵押给他人的方式套取现金。于是,任某甲于2019年2月1日到仁怀市翔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周某某租赁了贵C0****号大众帕萨特轿车。二人为了使他人相信该车系其所有,找人制作了以任某甲照片为头像,名字为周某某假身份证,便于使用租赁车辆实施诈骗。同年2月4日被告人陈波联系张某某,谎称其朋友急需现金周转,请张某某帮忙将该车抵押,改期赎回。经张某某介绍,任某甲冒充周某某的名义将贵C0****号大众帕萨特轿车以6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了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乙于当日支付5.52万元给任某甲。任某甲获得该款后分给陈波2万元,二人将诈骗所得挥霍一空。
同年3月10日,周某某经GPS定位找到涉案车辆,王某乙得知被骗后向仁怀市公安局报案。案发后,陈波被抓获归案,陈波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公安民警从王某乙处扣押了涉案车辆,已发还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凡进必查、在逃人员查询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2014)仁刑初字第264号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机动车查询结果、王某乙提供的抵押协议、车辆转让协议、微信转款截图、周某某提供的任某甲借车合同、仁怀市翔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任某甲借车时提供的机动车驾驶证、涉案车辆保险凭据及购车凭据的复印件、仁怀市公安局九仓派出所比对周某某真假身份证的情况说明;2.被告人陈波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张某某、周某某、王某甲、任某甲、任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5.鉴定意见及告知;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附照片、截图共4张)、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光盘三张、仁公(网安)检(2020-46)号电子数据检查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5.52万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波至今未赔偿被害人损失,以上情节在量刑时应当从重考量。陈波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波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存勤
检察官助理 余 静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中(联系方式:1918512****)
2.案卷材料4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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