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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泰安、莫旋峰等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公诉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陈泰安(曾用名陈嘉智),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莫旋峰,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园**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谢伟达,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号**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邝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广州市从化区**街道办事处合同制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广州市从化区**街**路**号**房。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泰安、莫旋峰、谢伟达、邝某某、郭某某、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1月31日至2月27日,自2020年4月10日至4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1月17日至1月31日,自2020年3月28日至4月10日)。六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六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陈泰安、莫旋峰、谢伟达、邝某某、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或分别为“六合彩”、“北京赛车”、“皇冠赌球”、“百家乐”、“时时彩”等网络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或提供帮助,提供网络赌博网站域名、账号及密码等给下线参赌,其中,陈泰安与莫旋峰共接受投注人民币约550万元;谢伟达共接受投注人民币约430万元;邝某某共接受投注人民币约430万元;郭某某共接受投注人民币约9万元。而被告人宋某某明知莫旋峰等人进行网络赌博,仍然出售名下5张银行卡,并放任莫旋峰等人进行网络赌博的赌资交收。

此外,被告人莫旋峰于2017年至2019年期间,作为“六合彩”赌博庄家,接受陈某甲(已判刑)、陈某乙、“虾古叔”、“通”、“丙安老婆”、“元哥”、“金成”、“鬼”、“肥标”、“清兰”等人的投注,从中抽头渔利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泰安、莫旋峰、谢伟达、邝某某、郭某某、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邓某某(另案处理)、陈某甲(已判刑)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朱某某、李某某、陈某乙、蔡某某、巢某某、温某某、欧某某的证言;

3.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前科材料,微信、Sugram聊天记录,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记录等;

4.物证:电脑、手机等;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移动硬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六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泰安、莫旋峰、谢伟达、邝某某、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或提供帮助,并接受投注,其中,被告人陈泰安、莫旋峰、谢伟达、邝某某的情节严重;被告人宋某某为莫旋峰等人进行赌资交收提供银行卡;被告人莫旋峰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陈泰安、谢伟达、邝某某、郭某某、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被告人莫旋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陈泰安、谢伟达、邝某某、郭某某、宋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当以赌博罪、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莫旋峰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邝某某、郭某某、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泰安、莫旋峰、谢伟达、邝某某、郭某某、宋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赌博罪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陈泰安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建议以赌博罪判处被告人莫旋峰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莫旋峰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建议以赌博罪、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莫旋峰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45000元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谢伟达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湘凌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泰安、莫旋峰、谢伟达、邝某某、郭某某、宋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7册,光盘27张,移动硬盘1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依法扣押被告人陈泰安的作案手机1台(型号为A1518的苹果手机)、被告人莫旋峰的作案手机2台、被告人谢伟达、邝某某、郭某某的作案用手机各1台,现暂存于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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