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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泳坤抢劫案)_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陈泳坤,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潮州市潮安区**镇**街**号;因涉嫌抢劫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泳坤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于2020年12月2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泳坤于2020年3月29日中午,驾驶摩托车窜

至潮州市潮安区**镇**村“**超市”内,盗窃被害人吴某某的一个希乐牌XB-19122探索者保温杯(价值人民币65元)、一瓶迪菲娜牌蜗牛原液氨基酸发膜精华护发素(价值人民币65元),后在逃离现场至超市收银台时被被害人刘某某、吴某某等人发现,双方发生扭打(过程中保温杯掉落在现场),被告人陈泳坤在挣脱后为逃避抓捕,再次窜入超市内,持超市内的一把水果刀对被害人吴某某、刘某某进行威胁,被害人一方见状不敢上前抓捕,被告人陈泳坤仍持水果刀追赶被害人刘某某,后趁机逃离现场。

被告人陈泳坤于2020年8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的左侧额面部、左侧鼻翼根部擦伤,未达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相关条款规定。

广东潮源司法鉴定所鉴定:1.医学诊断:被鉴定人陈泳坤诊断为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缓解期),案发时精神状态正常,目前精神状态正常。2.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能力评定:被鉴定人案发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目前为: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1把等物品;

2.书证:抓获证实、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黄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吴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泳坤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泳坤无视国家法律,实施盗窃,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泳坤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泳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泳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跃

2020年12月30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陈泳坤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涉案物品:光盘1张、水果刀包装1套(内含水果刀鞘1个、削皮刀1把)、保温杯1个、水果刀1把随案移送,摩托车1辆暂扣于潮州市公安局金石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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