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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泽尧盗窃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陈泽尧,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5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住石棉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8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泽尧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3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陈泽尧窜至西昌市**社区,从小区售楼部围墙翻进该小区内寻找盗窃作案目标,从窗户翻进**栋**单元**号被害人彭某某家中盗走3瓶五粮液白酒、1瓶茅台白酒、1台苹果平板电脑。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691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5、勘验、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泽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泽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泽尧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泽尧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强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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