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陈泽盛(绰号“阿吹”),男,1996年1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1419960104571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雷岭镇麻埔老寨片35号(现住东莞市厚街镇桥头村元州西南路27号4楼出租屋)。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03199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镇**村(现住东莞市**镇**路**号**楼出租屋)。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7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县**小组**号(现住东莞市**镇**路**号**楼出租屋)。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曾用名:“徐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81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西桂平市**镇**村**号(现住东莞市**镇**路**号**楼出租屋)。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泽盛、彭某某、李某某、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泽盛、彭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及同案人郭某某(另案处理)、冯某某(女性,另案处理)、杨某某(女性,另案处理)等人组成网络交友犯罪集团,由被告人陈泽盛、彭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等人利用微信、QQ等交友软件冒充女性身份与男性网友发展恋爱关系,由同案人冯某某、杨某某负责与被害人语音、电话聊天,待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得到男性网友信任后,编造各种理由诈骗男性网友钱财。其中被告人陈泽盛是该集团的组长,负责教导组员犯罪方法及指派女性组员协助发送语音信息或与被害人进行电话聊天。其余被告人均为组员,在缴纳入会费人民币9800元后,其诈骗被害人的款项均为个人所得。对每宗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陈泽盛虚构“陈丹丹”的女性身份,通过QQ、微信聊天与被害人黄某甲确立恋爱关系后,多次以弟弟出车祸、家人生病为由诈骗被害人向其微信转账、发送微信红包等共计人民币35936.92元。
2.2019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虚构“王小倩”的女性身份,通过QQ聊天与被害人黎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多次以缺钱购物、没有生活费为由诈骗被害人向其QQ转账共计人民币1700元。
3.2019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虚构女性身份,通过QQ聊天与被害人谷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多次以父亲生病要钱、没有生活费为由诈骗被害人向其QQ转账共计人民币5750元。
4.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虚构“李娜”的女性身份,通过QQ、微信聊天与被害人黄某乙确立恋爱关系后,多次以生病做手术、来看被害人没路费为由诈骗被害人向其微信转账、充值话费共计人民币4950元。被害人报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向其退还人民币3700元。
5.2019年11月4日至11月7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虚构“蓝玉芳”的女性身份,通过微信聊天与被害人岳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后,由被告人陈泽盛、彭某某通过微信聊天多次以手机没话费、没钱坐车去看被害人等理由诈骗被害人向被告人徐某某控制的微信账号转账共计人民币5100元。
6.2019年11月22日至11月24日期间,被告人彭某某虚构“彭小倩”的女性身份,通过微信聊天与被害人何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多次以自己生病、没钱吃饭为由诈骗被害人向其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950元。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陈泽盛、彭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均在东莞市厚街镇桥头村元洲西南路27号4楼出租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手机、笔记本等物证;
2. 受案材料、抓获经过、微信与QQ账户截图、聊天及转账截图、银行流水账单等书证;
3. 被害人黄某甲、黎某某、谷某某、黄某乙、岳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陈泽盛、彭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及同案人郭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材料;
6. 微信与QQ账户注册信息及账户流水清单、手机数据光盘、审讯视频等电子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泽盛、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泽盛组织领导犯罪集团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徐某某参加犯罪集团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泽盛、彭某某、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惠萍
2020年4月17日
附:
1. 被告人陈泽盛、彭某某、李某某、徐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 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6台、笔记本1本,现暂扣于广州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3. 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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