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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泽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陈泽钿,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住潮安区**镇**村**巷**号,暂住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栋**室。2014年3月28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5月2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泽钿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泽钿于2020年9月14日晚,无证驾驶一辆粤UC****号牌小汽车沿潮汕公路行驶,当车行至潮安区**镇**村红绿灯路口遇红灯停车时,民警持警察证上前示意其下车接受检查,被告人陈泽钿为逃避检查,驾车连续撞击民警用于拦截的粤UC****白色骐达轿车汽车(受损价值人民币681元),及旁边因红灯停车等候的被害人吴某某所驾驶的粤UE****黑色比亚迪客车(受损价值人民币1825元)、被害人姚某某所驾驶的粤U4****白色丰田雷凌轿车(受损价值人民币2994元)、被害人董某某所驾驶的粤UK****黑色丰田卡罗拉轿车(受损价值人民币955元),严重威胁执法民警以及过往群众和车辆的安全,造成附近人员、车辆纷纷避让,现场交通混乱。被告人陈泽钿不顾民警的多次警告,撞开相邻的汽车后,在机动车道强行调头转向,并逆向行驶逃离现场。

被告人陈泽钿于2020年9月9日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华中汽配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白色无牌别克汽车一辆;

2.书证:归案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监控视频、价格认定结论书等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曾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姚某某、董某某、吴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泽钿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泽钿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泽钿无证驾驶机动车,为逃避检查,多次驾驶机动车加速冲撞周围车辆,造成周围车辆受损;引起附近群众及车辆的躲避,造成该路段的交通混乱;不顾周围人员的安全,在机动车道强行掉头,逆行逃离现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泽钿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泽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荣浩

2020年12月2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陈泽钿现羁押于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涉案款物:视频光盘2张随案移送,无牌别克轿车一辆(暂扣于浮洋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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