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135号
被告人陈泽铭,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1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余姚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泽铭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4日至4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下旬至2019年11月下旬期间,被告人陈泽铭因参与网络赌博输钱后,利用自己在本区**大厦**健身房时任健身教练的身份,虚构根据其要求的方式进行充值再返款可以赠送免费私教课程、为会员刷课垫付资金后急需现金、还消费平台欠款可以再刷钱还款、冲业绩等理由,先后骗取学员费某某、张某甲、陈某乙、朱某某、张某乙、林某甲等人的钱款,被发现后在其家属帮助下给部分学员退出了部分被骗款。截止公安机关立案,经统计,被害人费某某被骗274792.7元(人民币,下同)、被害人张某甲被骗204100元、被害人陈某乙被骗35250元、被害人朱某某被骗47033.85元、被害人张某乙被骗26700.09元,被害人林某甲被骗19017.85元,共计606894.49元,基本上被其用于赌博活动。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陈泽铭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账单详情、账单、账单明细、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本行交易明细、资金交易流水记录、资金流水情况说明、笔记、还款承诺书、扣押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应某某、郑某某、时某某、谢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陈某乙、张某甲、朱某某、张某乙、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泽铭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个人信息、微信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泽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泽铭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建东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泽铭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补充材料贰份、讯问笔录壹份;
3.随案移送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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