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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诈骗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陈某,曾用名:张炜炜,女,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2198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号。2019年6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该局于2020年1月17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本案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虚构有能力帮助外辖区学龄儿童入读新都区新新小学并冒充新都区新新小学老师“涂老师”,以收取好处费、预交费用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陈某某15200元;

2.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虚构有能力帮助外辖区学龄儿童入读新都区新新小学并冒充新都区新新小学老师“刘老师”,以收取好处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某12000元。

3.2019年5月,被告人陈某虚构有能力帮助外辖区学龄儿童入读新都区新新小学,以收取好处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黄某某12000元。

4.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陈某虚构开设“天翼优学培训学校”事实并冒充该学校“龚老师”,以缴纳转让费、房租水电气费,发放介绍费、工资等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某54790元。

2019年6月2日0时许,陈某在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城东派出所处理纠纷时被民警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陈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娟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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