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19〕628号
被告人陈洁,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住南京市栖霞区**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栖霞区**花园**号)。被告人陈洁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洁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石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23日该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8日、10月22日,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间,被告人陈洁以运营公司需要为由,多次骗被害人石某某人民币930043元用于赌博,截至2019年3月5日,陈洁已偿还石某某人民币318500.1元。2019年3月13日,陈洁偿还石某某人民币50000元。
2019年3月5日,被害人石某某至公安机关报案,后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陈洁,同年4月2日,陈洁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洁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调取的录音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苏斌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洁羁押在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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