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317号
被告人陈洋,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8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四川省隆昌县**镇**村**组**号。201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6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洋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晚上,被告人陈洋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正阳农贸市场“忠信酒水”店内盗走店里的两瓶“郎酒”牌(“红花郎”10年,酒精度53度,500毫升装,共计价值678元人民币),随后销赃获利50元;2020年7月6日凌晨,陈洋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正阳农贸市场里面的一水果摊上和二楼一麻将馆内分别盗走两个西瓜及两箱饮料(一箱康师傅绿茶,一箱椰奶),其中两个西瓜被陈洋食用,两箱饮料被陈洋销赃获利30元;2020年7月13日凌晨,陈洋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万寿路**火锅店盗走店内的两箱国宾啤酒(价值98元人民币),随后销赃获利50元。2020年7月13日,民警在重庆市南岸区商业大厦15-13小旅馆内将陈洋抓获。
陈洋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洋《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冯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陈洋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76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洋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陈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陈洋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晓玲
检察官助理 章艳虎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陈洋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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