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162号
被告人陈洋,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31995********,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镇**村委*****号,2016年11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9年12月13日,因诈骗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处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洋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9月,被告人陈洋在抖音软件上发布虚假视频,吸引不特定人添加其微信后,被告人陈洋冒充所发布视频中的男子,虚构“陈易洋”的身份假意和被害人处男女朋友关系,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告人陈洋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钱财,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陈洋虚构“陈易洋”的身份,以处男女朋友关系的方式获取被害人童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陈洋以“自己开设的篮球馆需要对账”等借口,诈骗被害人童某某人民币35000余元。
2.2020年7月至9月,被告人陈洋虚构“陈易洋”的身份,以处男女朋友关系的方式获取被害人吴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陈洋以“自己开设的篮球馆需要对账”等借口,诈骗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72000余元。
3.2020年8月31日至9月2日,被告人陈洋虚构“陈易洋”的身份,以处男女朋友关系的方式获取被害人洪某某的信任,以“朋友需要用钱”、“钱在基金里取不出来”等借口,诈骗被害人洪某某人民币26000余元。
2020年9月8日,被告人陈洋在江苏省常州市被常州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
2.证人金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洪某某、吴某某、童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洋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事实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洋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洋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留晓一
检察官助理:罗马茜茜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洋现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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