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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洪、苟云平盗窃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陈洪,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1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家住宜宾市叙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体内有金属异物不宜羁押,于同月2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2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有****不适宜羁押于同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2019年9月7日因患有****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理市公安局逮捕。

苟云平,男性,1978年4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绥江县,家住绥江县**道**段**号**幢**单元**楼**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2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6年4月1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7日被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8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9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大理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洪、苟云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2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陈洪在昆明市官渡区昆明**广场**路**道口附近,扒窃被害人王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玫瑰金色华为牌V8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090元人民币。

2.2019年8月14日21时3O分许,被告人陈洪在昆明市官渡区**窑客运站2号门附近,扒窃被害人杨某某放在裤子右侧口袋内的一部黑色苹果牌8Plus,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73O元人民币。

3.2019年10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陈洪、苟云平共同在大理市大理古城复兴路五华楼南侧路段扒窃被害人姚某某的一部黑色苹果牌11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O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陈述及报案、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洪、苟云平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苟云平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对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远铭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七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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