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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洪云滥伐林木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1046号 

被告人陈洪云,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58********,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8月28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29日,被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六千元,于2016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经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巫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洪云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院于2020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至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陈洪云为牟利先后四次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重庆市云阳县草镇丰乐村7组、8组,将其购买的山主谭某某小地名八埝田、山主谭某甲小地名八埝田、山主曾某某小地名阳后头、山主向某某小地名杉树槽四处自留山上的马尾松用电链锯、手锯进行砍伐,共计砍伐马尾松87株,合计立木蓄积25.5429立方米,后将其砍伐的马尾松全部运至张某某木材加工厂出售。

2020年6月2日、15日,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民警先后电话传唤被告人陈洪云到重庆市云阳县草镇张某某木材加工厂、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向某某、谭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陈洪云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报告;

5.现场辨认、扣押、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洪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洪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洪云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洪云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洪云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洪云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文婷

检察官助理  陈秋冰

2020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陈洪云现在羁押于重庆市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其他证据1份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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