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19〕1220号
被告人陈洪亮,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81********,汉族,初中文化,系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陈洪亮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洪亮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1日、10月6日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补充侦查,同年8月21日、11月6日该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6日、9月21日、12月6日,本案依法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以来,被告人陈洪亮在本市秦淮区**路**号**层**座成立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佳木斯市东风区火电棚户区改造项目需要资金为名,通过业务员发放传单、电话联系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并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协议书,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500余万元。
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陈洪亮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资料、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洪亮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洪亮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月芳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洪亮现被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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