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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洪君盗窃案)_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539号

被告人陈洪君,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92********,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号。因吸毒2019年109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洪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相关规定,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6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陈洪君在资阳市雁江区**路**巷**酒店**号房间内盗窃被害人马某某的欧宝丽牌电视机一台。经鉴定:被盗电视机价值644元。

2、2020年5月23日7时许,被告人陈洪君在资阳市雁江区中城街15 号领域网吧楼下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坤豪牌摩托车一辆。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908元。

3、2020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陈洪君在资阳市雁江区**路**段**号雁江区**门废纸板分选中心内盗窃被害人文某某的OPPO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12元。

4、2020年5月24日早上,被告人陈洪君在资阳市雁江区**巷**局家属区大门口盗窃被害人卓某甲的申迅牌电瓶车一辆。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2136元。

5、2020年5月2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陈洪君在资阳市雁江区**小区**期后门**洗衣店内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别克牌车钥匙、钱包一个,包内装有现金600元。陈洪君利用盗来的车钥匙,将停在店外的别克轿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64183元,轿车受损部分价值2754元。

6、2020年5月23日中午,被告人陈洪君在资阳市雁江区大东街水巷子盗窃一辆雅迪牌电瓶车,后将电瓶车以300元的价格卖至**路**段**车行。现民警已将失车追回,还未找到失主。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624元。

7、2020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陈洪君在资阳市雁江区大东街水巷子蓝海长城超市后门盗窃一辆玫瑰之约牌电瓶车,后将电瓶车停放在新村四巷的壹贰叁网吧外。现民警已将失车追回,还未找到失主。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757元。

被告人陈洪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汽车、电视、手机等物证;2.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书证;3.证人卓某乙、严某某、吴某某、董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马某某、张某某、文某某、卓某甲、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洪君的供述和辩解;6.资雁价认[2020]85、86号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8.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洪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洪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在彬

书记员:刘雨洁

2020年9月3

                                   

附件:1.被告人陈洪君现羁押在资阳市看守所。

2.卷宗5册,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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