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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洪平、江雪等人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忠检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陈洪平,绰号“陈浩南”,男,199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31996********,汉族,大学文化,忠县**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重庆市忠县**街道******。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9日被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忠县看守所。

被告人江雪,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乡**村**组**号,现住重庆市忠县**街道**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重庆市忠县**街道**巷**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9日被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忠县看守所。

被告人向天波,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7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9日被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忠县看守所。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洪平、江雪、向天波、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件疑难、复杂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11日退回忠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忠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并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洪平为牟利分三次向邹某某(另案处理)购买用于贩卖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总计182.8克,其中二次共计144.8克系被告人陈洪平与被告人江雪共同购买并用于贩卖。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8日,被告人江雪明知陈洪平将购买冰毒用于贩卖,在陈洪平要求下,通过重庆**公司获得贷款后,给被告人陈洪平提供了购买冰毒的本金29000元。2019年3月13日,在忠县乐天花园大门口梯子处,被告人陈洪平以28000元的价格从邹某某处购买冰毒100克,被告人陈洪平通过支付宝、微信给邹某某转款26500元,剩余1500元至今未支付。在陈洪平贩卖毒品期间,被告人江雪还通过微信为被告人陈洪平保管其贩卖冰毒的毒资。

(2)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陈洪平和被告人江雪商定再去购买一批冰毒用于贩卖。被告人江雪通过微信再次给被告人陈洪平提供了购毒本金29000元。2019年4月24日,邹某某提前把冰毒藏匿于忠县忠州街道香山国际往中博方向的三岔路口旁的草丛处,被告人陈洪平通过支付宝给邹某某转账15500元毒资后,从该毒品藏匿点取得冰毒44.8克用于贩卖。

(3)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陈洪平通过无卡存款、微信转账的方式给邹某某支付毒资后,在忠县忠州街道**小区**号楼**室内,被告人陈洪平以14000元的价格从邹某某处购买用于贩卖的毒品38克。

2019年5月2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洪平位于忠县**镇**邮局的住处搜查到了疑似冰毒物34.43克,经鉴定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2.被告人陈洪平在忠县城区内多次贩卖冰毒;被告人向天波为牟利,居中倒卖并从中赚取差价,四次贩卖冰毒给他人吸食;被告人刘某某为牟利,共计五次帮助被告人陈洪平贩卖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陈洪平将重约0.3克冰毒藏匿在忠县**期左边第二栋楼线槽处,陈洪平通过微信收到吸毒人员谭某某转来的300元毒资后告知其毒品藏匿地址,贩卖给谭某某吸食。

(2)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陈洪平将重约0.3克冰毒藏匿在忠县**隧道口**文具店旁巷道水管缝隙处,陈洪平通过微信收到吸毒人员谭某某转来的251元毒资后告知其毒品藏匿地址,贩卖给谭某某吸食。

(3)2019年5月13日晚上,被告人陈洪平在忠县**隧道口谭某某的车上,以300元钱的价格将重约0.3克的毒品冰毒贩卖给谭某某吸食。

(4) 2019年5月1日晚上,被告人陈洪平将重约0.3克冰毒藏匿在忠县**广场公共男厕所蹲坑后的水箱内,陈洪平通过微信收到吸毒人员谭某某转来的300元毒资后告知其毒品藏匿地址,贩卖给谭某某吸食。

(5)2019年4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受被告人陈洪平的指使,将重约0.3克冰毒藏匿在忠县**广场一圆形桌椅的缝隙处,陈洪平通过微信收到吸毒人员谭某某转来的300元毒资后告知其毒品藏匿地址,贩卖给谭某某吸食,被告人刘某某获利50元。

(6)2019年4月27日11时许、2019年4月27日2时许、2019年4月 25日22时许,被告人陈洪平在忠县城区三次将冰毒贩卖给谭某某吸食,每次以300元的价格将0.3克冰毒贩卖给谭某某吸食,每次交易均是被告人陈洪平收到毒资以后告知谭某某冰毒藏匿位置,喊谭某某自取。

(7)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4月16日期间,被告人陈洪平在谭某某的出租车上两次将冰毒贩卖给谭某某吸食,每次以300元的价格将0.3克冰毒贩卖给谭某某吸食,每次交易均是被告人陈洪平收到毒资以后告知谭某某冰毒藏匿位置,喊谭某某自取。

(8)2019年4、5月期间,被告人陈洪平在忠县城区,先后6次将冰毒贩卖给秦某某吸食,每次以300元的价格将0.3克冰毒贩卖给秦某某吸食,其中两次交易系被告人刘某某受被告人陈洪平的指使将毒品分别藏匿于忠县**小区车库出口处、忠县**小区出口一白色货长安车车斗内,剩余四次交易系由被告人陈洪平自己藏匿毒品,每次交易被告人陈洪平收到毒资后告知秦某某冰毒藏匿位置,喊秦某某自取,被告人刘某某两次藏毒总计获利100元。

(9)2019年5月17日中午,被告人陈洪平将重约0.3克冰毒藏匿在忠县**会所旁人行道变电箱处,陈洪平通过微信收到吸毒人向天波转来的250元毒资后告知其毒品藏匿地址,贩卖给向天波吸食。

(10)2019年5月18日早上,被告人陈洪平将重约0.3克冰毒藏匿在忠县**花园**面馆巷子转角栏杆花坛下面,陈洪平通过微信收到吸毒人员向天波转来的250元毒资后告知其毒品藏匿地址,贩卖给向天波吸食。

(11)2019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陈洪平将重约0.3克冰毒藏匿在忠县**宾馆后面巷子**号附**号楼道社区居民公约牌背面,陈洪平通过微信收到吸毒人员向天波转来的200元毒资后告知其毒品藏匿地址,贩卖给向天波吸食。

(12)2019年4月的一天,吸毒人员冉某某通过微信和被告人向天波联系购买300元钱的冰毒,并将购买毒品的300元钱通过微信转账给向天波,被告人向天波随后将其中的250元钱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陈洪平。被告人陈洪平收到钱后将毒品藏匿**在忠县*****鸿海名都5号楼内的消防箱中,并将冰毒藏匿位置的照片发给了向天波,向天波再将藏匿毒品位置的照片通过微信转发给冉某某,由冉某某根据图片将该包重约0.3克的冰毒拿到并吸食,被告人向天波本次从中获利50元钱。

(13)2019年5月20日,吸毒人员冉某某通过微信和被告人向天波联系购买300元钱的毒品冰毒,并将购买毒品的300元钱通过微信转账给向天波,被告人向天波随后将其中的250元钱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陈洪平。陈洪平收到钱后,将藏匿在忠县忠州街道**红路灯旁的冰毒位置通过微信发送给向天波,向天波再将藏匿冰毒位置的照片通过微信转发给冉某某,由冉某某根据图片将该包重约0.3克的毒品冰毒拿到并吸食,被告人向天波本次从中获利50元钱。

(14)2019年5月22日12时许,吸毒人员冉某某通过微信和被告人向天波联系购买300元钱的冰毒,并将购买毒品的300元钱通过微信转账给向天波,被告人向天波随后并将其中的250元钱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陈洪平。陈洪平收到钱后将毒品藏匿在忠县忠州街道**大道** 号附**号4至5楼之间的消防栓内,并将冰毒藏匿位置的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向天波,向天波再将藏匿毒品位置的照片通过微信转发给冉某某,由冉某某根据图片将该包重约0.3克的毒品冰毒拿到并吸食,被告人向天波本次从中获利50元钱。

(15)2019年5月22日晚上19时许,吸毒人员冉某某通过微信和被告人向天波联系购买300元钱的毒品冰毒,并将购买毒品的300元钱通过微信转账给向天波,向天波随后并将其中的250元钱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陈洪平。陈洪平收到钱后将毒品藏匿在忠县忠州街道**大道**号附*号*楼弱电箱网线缝隙处,并将藏匿冰毒位置的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向天波,向天波再将藏匿毒品位置的照片通过微信转发给冉某某,由冉某某根据图片将该包重约0.3克的毒品冰毒拿到并吸食,被告人向天波本次从中获利50元钱。

(16)2019年5月6日晚,被告人陈洪平将2克冰毒藏匿在忠县**号楼走完的变电箱处,以1350元的价格将2克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邓某某,邓某某通过微信扫码的方式将毒资转给被告人江雪,后被告人陈洪平将毒品藏匿地址告知邓某某,由其去取冰毒。被告人江雪收到毒资后,通过微信向陈洪平转账1000元。

(17)2019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告人陈洪平的指使下将重约0.3克冰毒藏匿在**宾馆巷道外,并将毒品藏匿地址拍照发送给陈洪平,被告人陈洪平通过微信收到吸毒人员邓某某转来的300元毒资后告知其毒品藏匿地址,贩卖给邓某某吸食,被告人刘某某本次获利50元。

(18)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某在被告人陈洪平的指使下,帮助陈洪平将一包重约0.3克的冰毒藏匿在忠县**广场岔路口公共男厕的蹲坑水箱背后,并将毒品藏匿地址拍照发送给陈洪平,被告人陈洪平后将该藏匿的毒品贩卖给他人,被告人刘某某本次获利50元。

被告人陈洪平于2019年5月23日在忠县**镇**邮局办事大厅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5月23日在忠县**大道**号附**号**房间内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被告人向天波于2019年6月7日在贵阳市观山湖区**网吧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被告人江雪于2019年5月27日主动到忠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投案。被告人陈洪平、江雪、向天波、刘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江雪、向天波、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某某vivo手机一部、被告人向天波蓝色oppo手机一部、被告人江雪银色苹果手机一部、被告人陈洪平金色oppo手机一部、被告人陈洪平vivo手机、电子称一台、分装毒品勺子一个,塑料口袋若干、银行卡三张;

2.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手机微信及支付宝截图、支付宝信息表、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贷款协议及还款协议、鉴定资质、电子称合格证、毒品收缴凭证、尾号3111、尾号8888邮政银行卡交易记录、被告人向天波的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谭某某、冉某某、代某某、马某某、秦某某、周某某、邓某某、刘某某、邹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洪平、江雪、刘某某、向天波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封存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及清单;

6.毒品鉴定确认书、鉴定报告;

7.被告人陈洪平的通话记录及银行交易流水电子数据、被告人陈洪平、证人邹某某的支付宝信息及交易记录电子数据、被告人陈洪平、江雪、刘某某、向天波的手机中提取的电子数据、被告人陈洪平农业银行存款视频记录、被告人陈洪平、江雪、刘某某、向天波及证人秦某某、邹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洪平、江雪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购买甲基苯丙胺并贩卖,其中被告人陈洪平涉毒品数量为182.8克,被告人江雪涉及毒品数量为144.8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天波、刘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冰毒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江雪、刘某某在和陈洪平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向天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雪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向天波、江雪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洪平犯贩卖毒品罪,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人民币;对被告人江雪犯贩卖毒品罪,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两万元人民币;对被告人向天波犯贩卖毒品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对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 萍

检察官助理:聂智鹏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陈洪平、刘某某、向天波现羁押于忠县看守所,被告人江雪现取保候审于其位于忠县白公街道曼子路7号13-5的家中。

2.案卷材料5册,散材料13页,光盘2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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