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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洪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公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陈洪,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2********,侗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州凯里市,现住凯里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27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洪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洪曾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在凯里市红岩小区C栋2单元602室开设赌场,内设8台“草花机”供他人进行赌博。陈洪负责租赁赌博场地和对赌博机进行维修和调试,曾某某负责收取赌资和发放工资,并雇佣某某(另案处理)负责赌场的全盘管理,用微信收取赌客赌资、协助曾某某发放赌场工作人员工资;雇佣刘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内给赌客上分、退分,收取赌客的现金赌资;雇佣吴某某(另案处理)用微信收取赌客赌资,放哨。在赌场开设期间,共收取赌资33928元。2019年1月28日16时,某某等人在该赌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赌场工作人员某某、某某,并扣押“草花机”8台。经公安机关认定,上述8台“草花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洪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洪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获取违法所得3392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洪是开设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可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洪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敏、陈迤昕

2020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被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53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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