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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洪文故意杀人案)_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检公一刑诉〔2018〕74号

被告人陈洪文,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241966********,汉族,小学肄业,个体,住山东省武城县。2018年5月2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当日由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洪文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3日23时许,在郑州市中原区伏牛路192号院48号楼2单元3楼南户内,被告人陈洪文与被害人杨某某在喝酒过程中发生口角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陈洪文拿刀捅刺杨某某数刀,致杨某某当场死亡。2018年5月24日上午8时许,陈洪文拨打110、120,并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鉴定:杨某某符合刺器刺破锁骨下静脉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贾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2、郑州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3、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相关书证;

4、视听资料;

5、被告人陈洪文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洪文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  静

                                   2018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洪文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光盘十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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