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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洪盗窃、抢劫案)_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19〕451号

被告人陈洪,男,196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被宿州市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5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7年12月27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以抢劫罪、盗窃罪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洪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18年12月26日1时许,被告人陈洪伙同他人在淮北市相山区**经济开发区**社区**庄**组被害人刘某甲家附近,两人搭设折叠梯后,欲翻墙入院盗窃院内狗时,被被害人刘某甲发现并出门阻止。刘某甲在阻止被告人陈洪逃离时,双方发生厮打,后刘某甲被殴打倒地时,被告人陈洪及同伙趁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甲因外伤致下唇粘膜破损,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二、盗窃罪

1.2018年11月18日,被告人陈洪伙同他人在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镇**村**医院北侧,翻墙进入被害人夏某某家院子内,采用投毒的方式盗窃院内两条德国牧羊犬。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该被盗的狗价值人民币2000元。

2.2018年11月25日,被告人陈洪伙同他人在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镇**行政村**组**号,翻墙进入被害人徐某甲家院子内,采用投毒的方式盗窃院内三条土狗。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该被盗的狗价值人民币840元。

3.2018年11月26日,被告人陈洪伙同他人在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济开发区**社区**组**号,翻墙进入被害人徐某乙家院子内,采用投毒的方式盗窃院内两条狗。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该被盗的狗价值人民币800元。

4.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陈洪伙同他人在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镇**村村头路边养猪场,翻墙进入被害人刘某乙院子内,采用投毒的方式盗窃院内四条狗。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该被盗的狗价值人民币2100元。

5.2018年12月29日,被告人陈洪伙同他人在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经济开发区**社区**庄**号,翻墙进入被害人丁某某家院子内,采用投毒的方式盗窃院内的两条狗。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该被盗的狗价值人民币1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谢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夏某某、徐某甲、徐某乙、丁某某、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陈洪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洪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丽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洪现羁押于淮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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