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洪(曾用名:陈宏),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渝中区**巷**号**-**。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10月19日被重庆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1995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洪于2019年12月18日16时许,在重庆市渝中区解放碑**专卖店盗窃柱头牌火锅底料四包;于同月20日15时许,在本市渝中区解放碑**专卖店盗窃桥头牌火锅底料二包;于同月21日12时许,在本市渝中区**专卖店盗窃桥头牌火锅底料二包后逃离。该店店员发现被告人陈洪可疑,在店外将被告人陈洪捉获,并在其随身挎包内查获被盗窃的火锅底料两包,遂报警。被告人陈洪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火锅底料照片等物证;
2.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詹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陈洪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洪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川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陈洪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