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公诉刑诉〔2019〕1486号
被告人陈洪飞,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贵州省盘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盘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6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洪飞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洪飞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陈洪飞在盘州市火铺镇三叉路口与方某甲、方某乙父子二人因跑微型车争抢客源发生纠纷,陈洪飞持钢管将方某甲打伤。2018年6月20日,经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方某甲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方某甲病历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洪飞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贵州省盘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洪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洪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洪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汇昆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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