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码352227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街道**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流銮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将本案退回古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29日古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陈流銮在古田县城西街道三坡头“老母小吃店”因土地纠纷辱骂被害人黄某甲,后陈流銮持匕首捅刺黄某甲胸部致其右侧血气胸伴右肺组织被压缩85%,纵膈少量气肿。经古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同年7月11日,被告人陈流銮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告人陈流銮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材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黄某乙、陈某某、黄某丙、林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陈述。
4、被告人陈流銮供述和辩解。
5、古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伤情鉴定意见。
6、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流銮因琐事持械捅刺他人致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海燕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流銮现羁押在古田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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