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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流銮故意伤害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19〕378号

被告人陈流銮,男,199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

码352227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街道**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流銮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将本案退回古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1月29日古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陈流銮在古田县城西街道三坡头“老母小吃店”因土地纠纷辱骂被害人黄某甲,后陈流銮持匕首捅刺黄某甲胸部致其右侧血气胸伴右肺组织被压缩85%,纵膈少量气肿。经古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黄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同年7月11日,被告人陈流銮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告人陈流銮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材料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黄某乙、陈某某、黄某丙、林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陈述。

4、被告人陈流銮供述和辩解。

5、古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伤情鉴定意见。

6、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流銮因琐事持械捅刺他人致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海燕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陈流銮现羁押在古田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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