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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浩、陈建谊等聚众斗殴案)_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17〕165 号

被告人陈建谊,绰号“和尚”,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泗洪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建谊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12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11月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陈建谊因涉嫌聚众斗殴罪,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1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于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松平,绰号“光头”,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住江苏省泗洪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陈松平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7月27被原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松平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文平,别名毛磊,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住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王文平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于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巍,别名杨威,男,1991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住江苏省泗洪县****民委员会**组**号。被告人王巍曾因寻衅滋事,于2006年10月被行政拘留五日;曾因殴打他人,于2008年1月被行政拘留八日;曾因犯强奸罪,于2011年8月5日被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4年3月26日假释,2015年9月4日刑满。被告人王巍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于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浩,绰号“大个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住江苏省泗洪县**乡**居民委员会**号。被告人陈浩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2年2月15日被江苏省泗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陈浩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1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于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峰,男,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85********,回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六合区**镇**村**坡**号。被告人杜峰曾因赌博,于2012年9月12日被罚款人民币200元;曾因吸毒,于2016年4月14日被行政拘留二日。被告人杜峰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张某乙,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明光市,住安徽省明光市**乡**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2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侯审,2017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被告人王文轩,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湖北省蕲春县,住南京市栖霞区**村一出租屋(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镇**村**组)。被告人王文轩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侯审,2017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被告人孔某甲,绰号孔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住江苏省东海县******号。被告人孔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侯审,2017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被告人罗泽鹏,男,199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50825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于福建省连城县,住南京市栖霞区**村**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城县姑**街道**小区**栋**号)。被告人罗泽鹏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1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侯审,2017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被告人俞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5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号。被告人俞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侯审,2017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六合区**村**幢**室。被告人赵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8月15日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贰百元。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侯审,2017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住南京市鼓楼区**庙**号。被告人王文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侯审,2017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宝应县,住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潘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侯审,2017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被告人王海强,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1199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浦口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王海强曾因吸毒于2014年3月5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不予执行)。被告人王海强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侯审,2017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3021992********,汉族,初中文化,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司机,出生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住南京市栖霞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组**号)。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取保侯审,2017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被告人马壮,绰号“老肥”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3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住南京市栖霞区**庄**园**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灵璧县**乡**村**组)。被告人马壮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被告人马壮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于2017年3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侯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浩等人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浩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4月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 年11 月15 日20时许,丁某某(另案处理)为给马某某(另案处理)接风,打电话约请马某某到本市栖霞区迈皋桥和燕路319号的温暖娱乐会所唱歌,后马某某、丁某某各自带人先后到达。期间,二人因琐事发生口角,马某某手下遂将若干砍刀、砍斧分装两辆车内并带至会所楼下。而原先已离开会所的丁某某一方人员又开车返回会所,与马某某一方人员均在楼下聚集。23时许,丁某某、马某某下楼,丁某某一方人员见丁某某头部受伤遂将己方车内砍刀、棍棒取出并质问马某某一方是“何人打的?”,马某某一方人员见状也将车内砍刀等械具取出,双方持刀对恃。丁某某、马某某见状劝阻,双方未打斗。后马某某、丁某某一同离开时再次发生争执,马某某向已方人员跑去并指挥被告人王文轩、孔某甲、俞某某、罗泽鹏、王某甲、潘某某、赵某某、王海强、王某乙、马壮以及王某丙(未成年,另案处理)、诸某某、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持砍刀等械具“打回去”,丁某某纠集被告人陈松平、杜峰、陈浩、陈建谊、王文平、王巍、张某甲等人持砍刀等械具在原地等候,并称“过来一个砍一个”,随后双方在会所门口持刀对砍、追逐。过程中,马壮跌倒被丁某某等多人持械殴打,致马壮左肱骨远端骨折,左尺骨鹰嘴骨折,后双方人员逃离现场。经鉴定,马壮肘部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其体表皮肤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马壮让他人报警并于当日到案。2016年11月20日,被告人陈建谊、陈浩被民警抓获,当月23日,被告人王文平被民警抓获,当月24 日,被告人王巍自行投案,当月30日,被告人罗泽鹏自行投案,同年12月7日,被告人孔某甲、俞某某自行投案,当月9日,被告人王文轩自行投案,当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赵某某、潘某某自行投案,当月14日,被告人王某乙、王海强自行投案,当月21日,被告人杜峰被民警抓获,当月23日,被告人陈松平自行投案,2017 年2月26日,被告人张某甲自行投案。上述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2.钱某某、阮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陈浩等十七人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书和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谊、陈松平、王文平、王巍、陈浩、张某甲、王文轩、孔某甲、罗泽鹏、俞某某、赵某某、王某甲、潘某某、王海强、王某乙、马壮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被告人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壮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嘉菁

2017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陈建谊、陈松平、王文平、王巍、陈浩、杜峰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张某甲、王文轩、孔某甲、罗泽鹏、俞某某、赵某某、王某甲、潘某某、王海强、王某乙、马壮现均取保侯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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