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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浩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陈浩, 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6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武汉市武昌区**里**号。2017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1月12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浩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将该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时许,被告人陈浩本市江岸区**村**号家中,收取董某某人民币200元,黄某某人民币50元,为二人购买麻果4颗,冰毒少许,并将毒品分别交于二人,自己从中留下1颗麻果。后又容留董某某黄某某兰某某三人在此以烫吸方式将上述购得的麻果吸食,被民警当场抓获。经现场检测,上述四人尿液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身份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尿液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董某某黄某某兰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浩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浩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并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浩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浩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的处罚情节,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以上拘役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倩

检察官助理:武衍明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陈浩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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