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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浩才贩毒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陈浩才,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78********,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镇**街**号。2019年2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8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浩才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陈浩才通过手机与购毒人员王某甲约定交易毒品后,驾驶摩托车搭载购毒人员王某甲到广州市白云区方华公路附近,收取购毒人员王某甲毒资人民币1600元,将毒品1包贩卖给购毒人员王某甲(净重1.65克,检出海洛因成分),即逃离现场。当天23时许,被告人陈浩才在广州市白云区**镇**街**巷**号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从其身上缴获毒品l包(净重0.49克,检出海洛因成分)、毒资人民币1600元、作案工具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毒资等物证照片;

2.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甲、覃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陈浩才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浩才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浩才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毒品犯罪,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浩才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浩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月伟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陈浩才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5册、光碟9张;

3.缴获的毒品、手机(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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